中国大众音乐协会的前身是中国轻音乐学会。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2006年10月,经国家民政部、文化部批准,由原中国轻音乐学会正式变更为中国大众音乐协会。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和民政部、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0号)要求,我会作为第二批行业协会脱钩试点单位,于2017年7月完成各项脱钩任务。脱钩后,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
中国大众音乐协会团结全国从事大众音乐活动的业内人士,保护本行业的合法权利,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大众音乐事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协会目前已逐步建立了涉及大众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宣传、市场、国内外交流等多方面的综合业务体系。
中国大众音乐协会(原中国轻音乐学会)由已故著名作曲家王酩先生创立,自1989年5月10日创建以来,在全国专业音乐工作者和广大音乐爱好者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近三十年来,协会配合我国现阶段改革的形势,弘扬主旋律,积极开展多种社会音乐文化活动,为促进当代音乐创作,扶持培养当代音乐新人,活跃文化市场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工作。协会汇集了大批有影响力的作曲家、词作家、歌唱家、演奏家、音乐教育家、理论评论家、音乐传媒工作者、音乐活动组织者,以及有一定基础的音乐爱好者,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党政军机关,中央及地方文艺表演团体,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公司,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音乐媒体以及艺术院校、研究部门、文化场馆等领域,从事创作、理论研究、表演、教学、传播等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1、 中文名称:中国大众音乐协会
2、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
英文缩写:CAP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全国从事大众音乐实践工作的作曲家、作词家、演唱(奏)家、理论家、指挥家、社会音乐活动家、教育家、市场经营者、新闻工作者等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团结从事各类音乐活动的专家和学者,保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大众音乐事业。加强音乐文化影响功能,逐步建立中国大众音乐的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宣传市场普及、国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综合体系,对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
2、 组织社会各界从事大众音乐工作的艺术家们,开展大众音乐艺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音乐文化领域专业艺术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工作质量的完善;加强专业创作表演、评论、理论研究、教育、宣传等工作,树立崇高的艺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 扶植新人、培养新人、鼓励新作,奖励为中国大众音乐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 加强大众音乐的社会教育和普及培训工作,积极培养社会基层业余音乐创作和演出骨干;
5、 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
6、 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管理交流活动;
7、 根据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开展各项有利于协会建设的文化活动;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保护我会会员的各项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属于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和相关服务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须提交交入会申请书;
2、 组联部按照章程要求审查入会资格,符合要求者填写“会员登记表”;
3、 “会员登记表”及申请入会材料由组联部呈报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
4、 组联部按上述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5、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积极关心中国大众音乐事业的发展,及时向协会汇报有关业务活动信息,
为协会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推荐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协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会长、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工作和我国大众音乐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
3、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70周岁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